一、土地政策
凡对来我市投资的项目,需征用土地的,按投资规模不同,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地价优惠。
二、税收政策
对来我市投资的生产性、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,建成投入运营后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,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的市财政留成部分,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,分别按不同比例奖励给企业,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、技术创新、扩大再生产。
三、收费政策
对在我市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、公益性及基础设施项目,缴省、保定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征收;其应缴的地方性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、旧城改造费、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、土地征用管理费等费用,按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,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。
四、奖励政策
1、引荐内外商投资兴办合资、合作、独资企业,按实际引资额的3‰奖励;
2、引荐外国政府、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贷款以及国内市外资金的(不含上级银行和部门计划下拨部分),使用期限三年至五年:无息的,按引资额的3‰奖励;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,按引资额的2‰奖励;与银行贷款利率相同的,按引资额的1.5‰奖励;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,按引资额的1‰奖励;使用期限5年以上(含5年)按上述标准上浮30%进行奖励。
五、其他方面
1、享受本规定所制定的优惠政策,项目投资需达到国土部门核定的投资强度,并按投资额到位情况分步实施。
2、本规定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,以国家政策为准,并对本规定做出相应调整。 |